个人申请离婚该如何办理?


个人申请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方式的办理流程。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共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其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问题的处理方案。然后,双方需亲自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进入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其具体流程为:首先,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等材料。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能会出具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