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办理协议离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准备离婚协议。夫妻双方要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在协议里要明确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并且对子女抚养问题,比如孩子跟谁生活、抚养费给多少等;财产分配问题,包括房产、存款等如何分割;还有债务处理问题,像房贷、车贷等债务由谁承担,都得协商一致写清楚。这是很关键的一步,关系到后续的离婚办理是否顺利。 接着是申请受理环节。男女双方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刚刚准备好的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然后是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有三十日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要是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了,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拿着本人身份证和回执单,到当初发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另一种是被动撤回,如果没时间去现场撤回,那么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六十天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时候进入审查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等进行仔细审查。 最后是登记(发证)。经过审查,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也就此解除啦。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如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约定。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离婚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