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证明怎么开?


在了解如何开具失信被执行人证明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通俗来讲,就是欠债不还等违反法律判决的人。法院会将这些人的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就可以申请从失信名单中移除。一旦从名单中移除,就具备了开具已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证明的条件。 要开具证明,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首先,联系执行法院。这是因为执行法院掌握着案件的详细信息和执行情况。你可以直接前往执行法院的执行局,向工作人员说明你的来意,表明你已经履行完义务,希望开具相关证明。 其次,准备必要的材料。通常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以证明你的身份。此外,还需要提供已经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还款凭证、法院出具的执行结案通知书等。这些材料能证明你确实已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院在收到你的申请和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确认你是否真的已经履行完义务,是否符合从失信名单中移除的条件。如果审核通过,法院就会为你开具证明。该证明一般会详细说明你曾因何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何时已经履行完义务并从名单中移除。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一旦满足这些条件,你就有权利要求法院开具相应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