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事实收养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明确收养关系、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收养关系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收养人应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流程如下:首先,要准备相关的材料。通常需要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然后,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时,要如实向公证机构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这包括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具备收养条件;对被收养人的来源进行核实,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经审查,公证机构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会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养关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形成的,虽然可能未办理合法手续,但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在办理公证时,公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形成的收养关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可能导致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