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和结案证明要怎么开具?


在了解判决书和结案证明如何开具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它们各自的概念。判决书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对案件怎么判的一个书面说明。而结案证明则是用于证明该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文件,它可以表明案件在程序上已经结束。 对于判决书的开具,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并送达判决书。如果是当庭宣判的案件,法院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当事人无需主动申请开具判决书。但如果当事人不小心遗失了判决书,或者需要额外的判决书副本,可以前往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当事人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或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在核实身份和案件信息后,会为当事人提供判决书副本,并加盖法院公章,以确保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结案证明的开具,不同类型的案件开具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是判决结案,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联系案件的承办法官,请求开具结案证明。通常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到法院找承办法官说明情况,法官会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为当事人出具结案证明。如果是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同样可以找承办法官开具。在执行案件中,当执行完毕后,执行法院会主动出具结案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在执行完毕后,向执行法院申请领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当符合这些结案方式时,法院就应出具相应的结案证明。 总的来说,开具判决书和结案证明虽然有一定的程序,但只要当事人按照规定准备好材料,了解相关流程,就可以顺利办理。在整个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的工作人员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