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行为如何量刑最轻?


在探讨诈骗行为如何量刑最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诈骗行为怎样才能争取到最轻的量刑呢?首先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诈骗行为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诈骗行为,是有可能得到从轻处理的。其次是立功。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诈骗者能够提供其他犯罪的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这在量刑时也会被考虑。积极退赃退赔也是重要的一点。当诈骗者将骗取的财物主动归还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最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也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当被害人愿意原谅诈骗者的行为,并出具谅解书,法院在量刑时会将这一情节纳入考量,有可能从轻处罚。总之,诈骗者若想争取最轻量刑,应主动自首、积极立功、退赃退赔并努力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也要提醒大家,遵守法律,远离诈骗行为才是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