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怎样能让检察院不起诉?


在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若想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先了解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种类型及对应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交通肇事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事故造成的损害极其轻微,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真诚悔罪等情节,检察院有可能基于这些情况,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比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书,检察院在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后,可能会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警方收集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关键的事故现场证据缺失,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无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和犯罪事实等情况。 综上所述,若想让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罪不起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