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是怎样指引的?


在法律领域,损害赔偿是指因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后,受损方要求责任方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而举证责任,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一般来说,如果是原告(受损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原告需要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意味着原告要拿出证据说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损害。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以此来证明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则要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物品受损的照片等,证明财产遭受了损失。 其次,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证明是被告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损害。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重要的证据,它可以证明事故是由被告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进而导致了原告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最后,原告还需要证明自己所遭受损害的具体数额。这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票据,如医疗费发票、误工费证明、财产修复费用清单等。通过这些证据,来确定自己要求被告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合理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本来应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而由被告承担。比如,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往往很难获取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被告更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 再如,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总之,在损害赔偿案件中,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至关重要。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收集和提供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