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时案外人以收费权质押该如何处理?
我有个案子到执行阶段了,现在执行财产的时候,有案外人拿出收费权质押的相关材料。我不太懂这情况该怎么处理,收费权质押在执行程序里是怎么规定的,我这执行财产会不会受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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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财产过程中,如果案外人以收费权质押,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收费权质押的概念。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收费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收费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收费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收费权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等。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收费权质押就属于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范畴,但前提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执行财产遇到案外人以收费权质押的情况时,法院会对该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方面,会审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有效的质押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比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另一方面,会审查质押是否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收费权质押,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才能设立质权的,未办理登记则质权未设立。 如果经过审查,该收费权质押合法有效,那么质权人对该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财产时,法院需要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置该收费权时,质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收费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剩余的价款才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审查发现质押存在问题,比如质押合同无效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等,那么该质押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法院可以继续对该收费权进行执行,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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