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处理孩子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在我国法律规定中,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对于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下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和正常婚姻关系下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消除。离婚后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抚养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在探视权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