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案管辖交叉该怎么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的案件好像好几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现在不知道该归谁来立案处理。我想了解下,在这种立案管辖交叉的情况下,到底该怎么确定由哪个部门来立案,具体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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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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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立案管辖交叉是指不同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于同一案件都有立案管辖权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处理起来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机关有权对某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不同类型的案件,立案管辖机关也不同。比如,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立案管辖;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 当出现立案管辖交叉的情况时,我国法律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或多个公安机关对一个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它们可以先自行协商,确定由哪个机关来立案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由它们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指定由谁立案。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立案管辖交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意味着,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到公、检、法三机关的管辖范围时,最先接到报案等的机关要先接受,然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出现管辖交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赋予了原告一定的选择权,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便利等因素选择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在行政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和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相似之处,都是给予原告选择的权利,以最先立案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总之,在立案管辖交叉的情况下,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机关。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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