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日中贸易有限公司诉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理?

我是日中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我们公司和东车轮船有限公司产生了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货物运输中对方没拿到正本提单就放货,导致我们有损失。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种纠纷该怎么处理,我们能获得赔偿吗,需要遵循什么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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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单放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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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日中贸易有限公司诉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时,首先要明确“无正本提单放货”这一概念。无正本提单放货,通俗来讲,就是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把货物交给了提货人。这是一种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和国际航运惯例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就意味着,承运人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在这种纠纷中,日中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因为没有拿到正本提单就放货,可能导致贸易公司无法收回货款,或者货物被错误交付,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日中贸易有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与东车轮船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贸易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贸易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提单、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价值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东车轮船有限公司的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判决。如果认定东车轮船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且该行为给日中贸易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法院通常会判决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货物的价值、利息、运输费用等因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日中贸易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 总之,在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中,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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