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如何处理?


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首先,破产程序的开启可以是公司自愿申请,也可以是债权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后进行。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分配 。 在债务清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位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里要注意,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顺位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三顺位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另外,有担保的债务不在上述清偿顺序讨论之列,担保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公司破产后没有可偿还的财产,那么破产程序终止并办理注销,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也就消灭了。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顺序来进行,债权人要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并依法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