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债务纠纷,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程序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处理有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对于债务纠纷,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和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处理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要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第二步是管理人审查。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债权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债权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会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四步是诉讼解决。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并且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还可能涉及到抵销权、撤销权等特殊情况。例如,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些不得抵销的情形。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总之,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债务纠纷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