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用配偶的营业执照共同开店该如何处理?
我有个案子,对方是被执行人,但我发现他用配偶的营业执照和配偶一起开店。我担心他这是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可我又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我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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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被执行人用配偶的营业执照共同开店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相关法律概念。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中,需要履行义务但尚未履行的一方。而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在法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即被执行人用配偶营业执照开店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属于可执行财产。 如果该店铺的经营收益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部分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店铺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以及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在查明情况后,有可能会对属于被执行人的那部分财产权益进行执行。 同时,如果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是恶意利用配偶的营业执照开店,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发现这种情况后,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店铺的经营流水、被执行人参与店铺经营的相关记录等。然后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该店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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