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及附件约定不同法院管辖该怎么处理?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及附件约定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况。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白几个法律概念。 首先是协议管辖,它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商量好一旦发生纠纷去哪个法院打官司,但这个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当合同及附件约定不同法院管辖时,处理方式如下: 如果合同和附件的签订时间有先后顺序,通常后签订的文件视为对先签订文件的变更或补充。要是附件签订在后,且明确表示对合同管辖条款进行变更,那么一般以附件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例如,双方先签订了合同约定由A法院管辖,之后又签订附件,明确说明将管辖法院变更为B法院,此时就应按照附件的约定,由B法院管辖。 若合同和附件没有明确的时间先后顺序,或者无法判断先后顺序,且两个管辖约定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约定的法院起诉。这赋予了原告一定的选择权,原告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哪个法院距离自己较近、哪个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更有经验等,来决定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合同和附件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或者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这个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被告住所地在C地,合同履行地在D地,那么原告可以向C地或者D地的法院起诉。 总之,在遇到合同及附件约定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况时,要依据具体的签订情况、约定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如果自己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