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采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快速解决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过,当事人如果对采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异议,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处理途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都更为简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这里的“事实清楚”,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异议时,通常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认为本案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比如指出案件事实并不清楚,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地方;或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对责任的划分存在较大争议等。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普通程序相较于简易程序,在庭审程序、审理期限等方面都更为严格和规范,一般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也会相对较长。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异议,案件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总之,当事人对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异议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适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并且说明合理的理由,这样才能保障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