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和租赁权冲突时如何处理?
我有一块地,已经租给别人使用了,现在又有人想在这块地上设立地役权。我担心这两者会产生冲突,不知道该怎么解决,也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和责任是什么,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地役权和租赁权冲突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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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别人约定使用其土地的某些权利。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甲就拥有了地役权。而租赁权是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丙租了丁的房子,丙就有了对该房子的租赁权。 当出现地役权和租赁权冲突时,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地役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已经存在的地役权不受之后租赁权的影响,地役权人依然可以按照地役权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土地后来被租出去了,地役权人还是能继续使用土地。比如,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后,乙把土地租给了丙,甲仍然可以在该土地上通行。 如果租赁权设立在先,地役权设立在后,《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延伸,同理,租赁权也可以对抗后设立的地役权。如果丙先租了丁的土地,之后丁和甲设立了地役权,那么甲设立的地役权不能损害丙的租赁权。如果因为地役权的行使影响了丙的租赁使用,丙有权要求合理的补偿或者限制地役权的行使方式。 在实践中,当发生地役权和租赁权冲突时,双方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者给予租赁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等。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进行判决。这样既能保证地役权人的合理需求,也能维护租赁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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