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责任追究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的责任追究是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国家赔偿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 首先,了解一下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要构成国家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二是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责任主体方面,国家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于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追偿和刑事追究。行政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究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了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追究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的责任追究是一个严谨且具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体系,它既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时能够获得赔偿,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确保公权力的依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