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我之前签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现在出现了纠纷。借款人还不上钱,出借人找我这个担保人要钱。我不太清楚在这种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里,我的责任和义务是怎样的,法律上会怎么处理这类纠纷,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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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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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首先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证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还钱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在借款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借款人到期不还钱,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处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会先审查保证合同的效力。如果保证合同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若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会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当确定保证合同有效后,法院会判断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就需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原来的法律规定是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民法典》施行后,推定为一般保证。 在确定保证方式后,还要审查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此外,在处理纠纷时,还会涉及到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人替借款人还了钱后,可以向借款人追讨这笔钱。 总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多个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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