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冲动购买行为的强制性有哪些?


在探讨消费者冲动购买行为的强制性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冲动购买行为”指的是消费者在没有经过充分理性思考的情况下,一时兴起做出的购买决定。在法律层面,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一系列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针对消费者冲动购买行为提供了保障。也就是说,当消费者通过非现场的购物方式(如网购等)冲动消费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也有专门的规定。比如在预付费消费领域,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等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过,如果是在实体店进行的冲动消费,一般情况下没有像网购那样直接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但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商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