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生效前的保证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我有个保证行为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之前,现在涉及到一些纠纷。我不太清楚这种在担保法生效前的保证行为到底算什么性质,它和担保法生效后的保证行为有啥区别,会不会影响到我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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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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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担保法生效前保证行为的性质,我们首先要明白保证行为的基本概念。保证行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担保法生效前,调整保证行为主要依据当时的民事政策、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由于当时并没有专门针对保证行为的详细法律规定,保证行为的性质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当时的政策、习惯来判断。 对于担保法生效前的保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保证人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性质上,担保法生效前的保证行为与生效后的保证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信用担保,但在具体规则适用上存在差异。 比如,在保证责任方式方面,担保法明确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并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担保法生效前,依据《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保证期间方面,担保法生效前没有像担保法那样明确的保证期间规定。《规定》中对于保证责任期限的确定相对复杂,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保证合同约定以及债权人是否在合理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等因素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法生效前的保证行为,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律、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这一原则既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担保法生效前的保证行为性质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法律背景、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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