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涉及到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罪犯一个考验期,在这个期间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当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接着解释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具体来说,司法机关会先对漏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确定漏罪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重新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要对之前没有处理的漏罪承担责任,并且要和前罪一起进行综合量刑。 例如,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经审理,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那么,司法机关会撤销缓刑,将盗窃罪的三年和诈骗罪的二年进行数罪并罚,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幅度内,酌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总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会导致缓刑被撤销,犯罪分子需要对新发现的漏罪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要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最终确定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