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医疗纠纷该怎么处理?


当遇到院内医疗纠纷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处理方式、流程以及相关法律依据。首先,自行协商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医患双方可以直接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保持冷静和理性,明确各自的诉求和责任。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若自行协商无法解决,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会安排专业的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还能通过行政调解解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了上述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患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处理院内医疗纠纷时,患者还享有一些权利。比如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同时,患者也有义务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