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处理?


在探讨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简单来说,它是职工工作期间,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存的,用于住房相关支出的一笔资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的分割方式是平均分配,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一些具体情况。例如,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注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并不是随时都可以提取的。所以在离婚分割时,可能无法直接将公积金取出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比如,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由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此外,如果双方能够就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总之,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