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的公司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我和丈夫准备离婚,他开了一家公司。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财产怎么分割,公司的经营权益我有没有份,我该怎么维护自己在这方面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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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处理丈夫所开公司的相关事宜,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公司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丈夫是在婚姻期间开办的公司,那么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公司盈利后分配的利润,就有妻子的一份。 如果要分割公司股权,又有多种情形。如果妻子也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妻子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妻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妻子不想成为公司股东,只想获得相应的财产补偿,那么可以对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由丈夫给予妻子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股权的价值。总之,离婚时处理丈夫所开公司的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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