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该如何办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办理方法。 首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比如,劳动者因为工作能力提升,与单位协商后调整了工作岗位和薪资,这就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在办理变更时,双方应就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其次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有规定。即时解除则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分为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相关规定。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情形,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经济性裁员则是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但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最后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总之,无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还是终止,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