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依法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处理是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措施。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和校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而校园暴力指的是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如果校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采取教育、训诫等措施。学校也会参与其中,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 要是校园暴力行为比较严重,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处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对施暴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学校等相关方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