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前已抵押的房产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破产重组前已抵押的房产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破产重组,它也被叫做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仍有挽救希望时,为了避免企业直接破产清算,由企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的法律程序。而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也就是说,在破产重组期间,一般情况下,已抵押房产对应的抵押权人不能立即行使抵押权来处置房产。这是为了给企业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机会,以便更好地实现重组目标。 如果企业通过破产重组成功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经营,那么对于已抵押的房产,企业可以按照与抵押权人之前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比如,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债务,在债务还清后,抵押权消灭,房产的抵押状态解除。 然而,如果企业的破产重组失败,最终走向破产清算,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抵押权人有权对已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通常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其债权。如果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偿还完抵押债权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则作为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在整个破产重组过程中,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债权人会议有权讨论并决定与破产财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对已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管理人则负责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妥善处理已抵押的房产。同时,企业和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例如,双方可以协商调整还款计划、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对房产进行重新评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