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存在多个被扶养人该如何处理?
我家里有人不幸去世了,但是他生前需要扶养好几个人,像老人还有未成年的孩子。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死亡后存在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赔偿方面是怎样计算的,每个被扶养人能得到多少等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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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当出现死亡且存在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况时,涉及到民事赔偿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虽然未直接提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司法实践中,它是包含在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也就是说,当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各个被扶养人获得的赔偿不是简单相加,而是要受到一个上限的限制,这个上限就是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和多个被扶养人的受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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