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多份遗嘱该怎么办理?


在生活中,有时会出现遗嘱人立下多份遗嘱的情况。要解决多份遗嘱如何办理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遗嘱的形式。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律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说明,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时,法律优先认可最后所立的遗嘱。 但是,这里的“最后遗嘱”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最后一份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那么就需要往前寻找符合条件的有效遗嘱。例如,若最后一份遗嘱是口头遗嘱,而当时并不处于危急情况,或者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这份口头遗嘱就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内容不冲突的部分,这些部分可以同时有效。也就是说,并不是多份遗嘱完全相互排斥,不冲突的部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遗嘱执行。 在实际办理多份遗嘱相关事务时,如果继承人之间对遗嘱的效力和执行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证据来认定遗嘱的效力和执行方式。法院会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内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因素,做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处理多份遗嘱的情况,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