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未执行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原判决未执行又犯新罪的情况时,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处理办法。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数罪并罚”这个概念。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会把他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先减后并”原则。 “先减后并”原则的具体操作是这样的:首先要确定前罪还剩余多少刑罚没有执行。比如,某人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经执行了3年,那么就还剩下7年刑罚未执行。然后,对新犯的罪进行判决,假设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接下来,就要把前罪未执行的7年和新罪判处的5年,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采用“先减后并”原则和“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相比,“先减后并”通常会让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限更长。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度。所以,在原判决未执行又犯新罪的情况下,会按照“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