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与前罪为同一罪时该如何处罚?
我之前因为一个罪名被判刑,服刑期间发现还有一起之前没被发现的同罪名犯罪。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处理我的刑罚,是会和之前的罪一起重新量刑,还是有其他的处罚方式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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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漏罪与前罪为同一罪时,处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会把这些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一定规则合并起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漏罪与前罪为同一罪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对漏罪单独量刑,然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比如,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发现还有一起盗窃罪未判决,对这起漏罪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那么就会把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三年和二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同时已经执行的一年刑期会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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