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标后不施工该如何处理?

我这边有个项目,有公司中标了,但是中标之后他们却一直不施工。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是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还是有其他的处理办法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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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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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后不施工是一个比较常见且棘手的问题。下面从不同角度为您分析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白中标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则构成承诺。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即宣告成立。所以,中标后不施工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对于招标人来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其一,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并完成项目。如果中标人拒绝继续履行,招标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为项目前期投入的费用、重新招标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间接损失如项目延误导致的预期收益减少等。其二,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通知中标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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