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到立案条件一般会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达不到立案条件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于刑事案件,如果达不到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控告人说明理由。如果控告人对这个决定不服,有权利申请复议,要求司法机关重新审查。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意味着,法院会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如果不同意这个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所以,行政案件中法院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同样有上诉的权利。总之,当案件达不到立案条件时,不同类型的案件都有相应的处理程序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