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当遇到网络著作权侵权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要做的是固定证据。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收集和保存侵权证据,比如侵权作品的网络链接、截图、下载文件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等。而网络上的侵权内容就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保存证据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接着,可以尝试与侵权方沟通协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发送正式的侵权通知函等方式,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等。很多时候,侵权方可能并非故意侵权,在接到通知后会积极解决问题。这种方式相对温和,能节省时间和精力。 如果协商不成,著作权人可以向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 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著作权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