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起步时乘客摔倒该如何处理?


当公交车起步时乘客摔倒,处理方式需依据具体情形,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首先,要明确责任归属。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公交车起步过于突然等公交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乘客摔倒,公交公司需要承担责任。若乘客自身存在过错,比如上车后未抓好扶手、在车厢内奔跑打闹等,那么乘客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在乘客摔倒后,第一时间应该进行救助。公交司机应立即停车查看乘客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将乘客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这既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公交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 接着要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乘客而言,要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摔倒情况的证据。比如,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留存公交车的车牌号等信息;如果现场有监控,要及时与公交公司沟通,请求调取监控录像;还可以寻找现场的目击证人,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确定责任和索赔非常关键。 然后是协商赔偿事宜。乘客在治疗结束后,可以与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偿协议,按照协议履行即可。 若协商不成,乘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乘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乘客需要向法院提供之前收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摔倒与公交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