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有漏罪或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服刑罪犯出现有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时,法律有着明确且严谨的处理方式。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服刑罪犯有漏罪的情况。漏罪指的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罪行。对于这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通俗来讲,就是先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量刑,然后把之前判决的刑罚和漏罪的刑罚按照一定规则合并,最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例如,甲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2年后发现他还有一起诈骗罪未判决,经审理,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需要把5年和3年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一个新的刑期,假如新刑期确定为6年,由于甲已经执行了2年,那么他还需要再执行4年。 接着是服刑罪犯犯新罪的情形。新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说,先对新犯的罪进行量刑,然后将前罪剩余未执行的刑罚和新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例如,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3年后又犯了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此时,乙前罪还剩5年刑期未执行,那么就把这5年和新罪的4年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确定一个新的刑期。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的所有罪行都能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一种严厉警示,促使其遵守监规,积极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