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该如何处理?


当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时,有一系列明确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医疗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因工伤复发去医院治疗,使用的药品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那么这部分药费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在停工留薪期方面。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另外,对于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工伤复发导致之前配置的辅助器具需要更换或者新配置辅助器具,只要符合规定,费用同样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总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时,要及时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相关部门申请待遇,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职工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职工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