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犯人又犯罪了该如何处理?
我想了解一下,要是有个犯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呢?是会立刻收监吗?新罪和之前的罪会一起怎么判呢?心里挺疑惑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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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监外执行的犯人又犯罪时,法律有着明确的处理方式。首先,需要明白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如果监外执行的犯人又犯罪,这显然属于严重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况,所以会被立即收监。 对于新罪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简单来说,就是会对新犯的罪单独定罪量刑,然后将前罪剩余未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需要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有多种情况,如果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严肃,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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