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手房居间合同违约该如何处理?

我前段时间通过中介签了二手房居间合同,交了定金。但现在卖家突然说不想卖了,这明显是违约。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自己能获得哪些赔偿,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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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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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二手房居间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 首先,要明确违约责任的认定。在二手房居间合同里,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很多。比如,卖方可能会出现逾期交房、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等情况;买方可能会有逾期付款、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贷款无法获批等问题;而居间方可能存在提供虚假房源信息、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等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我们认定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对于继续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卖方违约不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过户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形的除外。 赔偿损失也是常见的处理方式。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买方为购买房屋支付的中介费、贷款利息等费用,如果因卖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卖方应当赔偿这些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还有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如果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另外,解除合同也是一种选择。当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卖方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在处理二手房居间合同违约问题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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