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财产在破产中如何处理?


在法律中,“保全”通常指财产保全,这是一种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或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而“破产”则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当保全的财产涉及破产程序时,处理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会被解除,目的是让所有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依据破产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遵循一定的顺序。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也就是说,被保全的财产在解除保全后,会和其他破产财产一起,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上述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如果该保全财产涉及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那么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比如,债权人对某套房产进行了保全,且该房产同时为该债权设定了抵押担保,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就该房产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保全财产的处理要遵循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申报自己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