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立案的行为。破产受理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对债务人的约束方面。自破产受理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公平受偿,防止债务人在知道破产的情况下,偷偷地先还一部分人的钱,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同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需要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义务。这里的有关人员指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对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此外,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总之,破产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涉及多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