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我参与了一个招投标项目,感觉其中有不公正的地方,想进行投诉,但不清楚该按照什么办法来处理。我想知道在我国,招投标投诉处理的具体流程、相关规定以及需要注意些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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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招投标投诉处理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和办法,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招投标投诉处理提供了主要依据。 根据这些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并且,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收到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会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在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且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必要证明材料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一般情况下,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处理决定会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投诉事项及主张、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等内容。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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