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该如何处理?
我有一批动产拿去拍卖,第一次流拍了,第二次拍卖还是流拍了。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是怎么规定处理方式的,想了解下具体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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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时,其处理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处理流程。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若要作价抵债,作价的价格通常是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来计算。也就是说,这个保留价就作为该动产抵债的价值。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若同意接受该动产抵债,那么他们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办理接收手续。 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动产抵债,这时候法院就需要解除对该动产的查封、扣押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不再对该动产进行限制,让其恢复到正常状态。之后,法院会将该动产归还给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 这种处理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等债权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也考虑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避免财产过度闲置。所以,当遇到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情况时,相关当事人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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