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法院判了缓刑,现在在缓刑期间又查出我之前还有其他没被发现的犯罪行为,也就是漏罪。我特别担心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会不会加重刑罚,之前的缓刑是不是就没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判缓刑后发现漏罪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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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也就是存在漏罪的情况,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这里所说的撤销缓刑,意味着犯罪分子不再适用缓刑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要重新回到正常的刑罚执行轨道。也就是说,之前因为符合缓刑条件而暂时不用在监狱等场所服刑的状态被取消。 然后,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如果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之前还犯有诈骗罪未判决,经审理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那么就会撤销之前盗窃罪的缓刑,将盗窃罪的一年有期徒刑和诈骗罪的二年有期徒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可能会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来确定最终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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