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申请了破产,目前已被受理。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公司有几份合同还没履行完,不知道这些合同该怎么处理,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呢?会不会有法律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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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的合同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这里所说的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通常会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合同的履行对破产财产的影响。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使破产企业获得一定的收益,增加破产财产,同时也保障了合同相对方的权益。 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这意味着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只有债务人未履行完毕,而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申报。而对于只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对方不履行的,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收。 总之,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的合同处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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