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该如何处理?


在解答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非法同居”这个概念。在法律语境里,现在一般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称为同居关系,而非过去所说的“非法同居”。这种同居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关系相关规定的保护。 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法律并没有像对待婚姻关系那样设置专门的程序。如果双方仅是单纯的同居关系,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争议,那么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 然而,当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就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来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如果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就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不能证明的,则按照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合理分割。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通常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例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总之,对于因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