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我在做生意时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现在到了报税的时候,不太清楚这种买一赠一的情况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该怎么处理。不知道是按赠品单独计税,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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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看买一赠一在增值税方面的处理。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可理解为销售和捐赠的结合。不过在实际税收处理中,赠品并非单纯的捐赠,而是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的组合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但对于买一赠一这种促销行为,通常会把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要把销售商品和赠品看作一个整体来计算增值税,而不是将赠品单独视同销售计算。比如,销售一件价值 80 元的商品,同时赠送一件价值 20 元的商品,实际收款 80 元,那么就按照 80 元对应的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比例来确定各自的计税销售额。 接下来看所得税方面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和增值税的处理思路有相似之处,都是将销售和赠品组合起来看待。比如企业在一次买一赠一活动中,销售商品成本 60 元,赠品成本 10 元,共取得收入 80 元,那么就按照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这 80 元收入,进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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