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购物券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经营着一家商场,经常会搞赠送购物券的活动。但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这些赠送的购物券。是要视同销售纳税,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我担心处理不当会面临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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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赠送购物券是常见的促销手段,其税务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下面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赠送购物券本质上是一种促销活动,当消费者使用购物券购买商品时,企业需要按照销售货物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商场赠送了100元购物券,消费者使用该购物券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场就要对这100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对于赠送购物券,当消费者使用购物券消费时,企业应将实际收到的货款和购物券对应的金额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所以,赠送购物券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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